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安监局副局长丁喜忠为大家详细介绍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安监局安全总监刘汉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徐三丹,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新社、凤凰卫视、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新文化报、中国吉林网、彩练新闻等19家媒体的20余名记者参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安全生产条例》是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文件。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新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由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多次审查、修改和审议,于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巡视员丁喜忠先生,他将为记者朋友们详细介绍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吉林省安全局、安全总监刘汉杰先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徐三丹女士,他们将共同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给予充分的关注。下面首先请丁局长为大家介绍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多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自2016年4月省安监局提交《条例》修订稿以来,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条例修订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要求。期间,《条例》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厅审查修改,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审查修改以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三十八次主任会议两次审议,于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下面我就《条例》的主要特点以及宣传贯彻实施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6章61条,近1万字,主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将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写入法规条文。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是明确界定了安全监管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21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的主管业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明确了安全监管薄弱领域的监管机构、人员配置等要求。规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五是明确将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设等重点任务写入法规。将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六是明确了物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七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13项具体规定。
八是明确对重点高风险作业安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对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和作业现场监护制度。
九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距离要求。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十是明确了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在矿山等8个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从现在起至明年2月末是《条例》宣传的重要阶段,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要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各地也要高度重视,迅速开展部署。各设区市的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学习宣贯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精心准备。省安委会近期制定《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省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级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都要研究制定学习宣贯工作的方案,认真组织好《条例》学习宣贯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
三是严密组织、全面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条例》普及宣传。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条例》宣讲报告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宣讲活动。组织开展《条例》普法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开展《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的“七进”等系列活动,让广大群众和职工知晓《条例》内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企业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本系统、本地区的媒体资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四是加强调度、强化考核。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定期调度各级各部门宣贯情况。各级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通过信息简报、调度例会、专项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条例》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把《条例》切实贯彻实施好,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推进。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对现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梳理,及时修订和清理;对《条例》增加的制度及新修订的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条例》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本市条例或者实施细则。
二是全面开展培训。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例》。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及分管行业(领域)的培训工作。全省安监系统将组织力量对省、市、县、乡全部安监干部进行全面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培训;各级各部门也要全面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培训。企业要组织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做到培训的“全覆盖”。
三是督促企业自觉学法用法。各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条例》内容,找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加紧修订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全面夯实和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四是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全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都要将《条例》内容纳入2018年的监管执法重点、加大春季复工复产的安全监管,强化暑期执法,加强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安全生产督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条例》在全省的有效落实。
希望各级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共同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宣传实施,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谢谢大家。
谢谢丁局长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有问题想提问,请举手示意,并在提问前报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吉林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第一报道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问刘总监,我们都知道,物业公司承担着建筑设施的设备维修、消防管理、秩序维护等多项职能,从媒体上包括我们节目当中也能经常报道一些建筑发生火灾的事故,那么请问《条例》在物业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有什么样的具体规定?给我们介绍一下。如果没有尽责的话,是不是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谢谢。
从我省和国内的其他省份来看,近些年来,一些物业、小区、公寓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密集场所,事故和险情时有发生。这次我们在制定《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对物业如何进行安全管理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定义务,在吉林省的条例立法当中进行固化。这也是我们对物业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做的有益探索,借鉴了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
在《条例》当中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服务区域易发生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经常巡查,赋予他义务要执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如实进行记录,并立即处理。如果不能及时处置的,要求立即向职能部门进行报告。这是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也是《条例》当中的一个亮点,也是解决目前一些小区物业、一些公寓安全监管真空的问题在法制上做出的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条例》当中没有做出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主要是采取行政措施,比方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立即整改,主要是从这个角度。
徐处长您好,我是省电台的记者。想问一下这次的《条例》修改经过了很多部门的多次修改,这些修改是基于哪些考虑的?给我们介绍一下。
徐三丹:大家好,下面我就简要地介绍一下。《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了这样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国家的上位法保持一致,符合合法性要求。第二个原则,对上位法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除了必须要重申的以外,我们原则上就不再重复,使这个法规的条文尽量精简。第三个原则,结合吉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把我省多年以来制定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和办法、一些具体的规定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当中。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个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条例》当中体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个基本原则。第五个原则,强化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这几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第六个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我们在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之上,对一些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第七个原则,强化警示。对我省和其他省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暴露的问题,我们从总结教训和做好预防这个角度,提炼出相关规定。
在《条例》的修订过程当中,我们一直是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安监局多次到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区进行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力争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打造一部符合吉林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系统性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谢谢大家。
大家好,我是吉林日报社的记者。想请问一下丁局长,刚才在发布中,您提到了“三个必须”,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三个必须”,以及新《条例》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方面有什么新要求?谢谢。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2013年7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做了一个重要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三个必须”是全面落实责任制、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的进一步阐释,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针和纲领。
为此,《条例》第三条,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原则,即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的原则。同时,新《条例》理清了部门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责任。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是综合监管负责的主要部门,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就是一个综合监管职责。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是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进一步明确。
此外,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的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相关的领导责任。这样在这个《条例》里就更加明确了,体现了三个必须的原则。谢谢。
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新文化报社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刘总监,据了解现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我省也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相关部门的追责、问责的制度,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想问一下,新《条例》在安全生产处罚和追责问责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举措?谢谢。
新的《条例》从立法之初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上,在上位法和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内,从加大安全生产违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同时又考虑了我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的能力,兼顾这两方面。在《条例》当中,对新设的行为、细化了上位法的一些行为以及应当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条例》在法律处罚上,涉及到五个条款。对不同程度、不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罚款额度,最高的罚款额度在《条例》当中体现是50万。既体现了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总体思路,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充分考虑了我们省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法律的责任相平衡,增强了法律的责任追究对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效果。
比方在《条例》中规定了,禁供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轮流下井带班的制度,对没有执行的,创设了行政处罚。同时,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政府及其各部门及对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履行的职责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督促其行政监管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职责。谢谢。
刘总监您好,我是中国吉林网的记者。我们知道,保险制度是损失补偿的有效机制,现在很多行业都已经引入了这项制度,在新的《条例》中,我们看到也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好吗?
安全生产责任险在《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过程当中,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意见、关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精神在地方立法当中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固定在地方立法当中。从责任险的性质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保险自然属性的本身就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把责任险引入到这个领域当中,一方面通过差别费率的杠杆,可以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通过降低补偿事件的总量,促进保险公司提能增效,也更能促进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服务,降低安全生产的风险。通过这个杠杆,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企业,双方都是互利,也是通过市场的办法来解决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辅助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
从功能上来讲,安全生产责任险能够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救援和事后善后处理这三个方面、三个环节发挥充分的作用。
从《条例》的规定,从推进的范围,我们主要是在八个高危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在这八个高危领域强制推行。谢谢。
各位领导好,是中国吉林网的记者。请问刘总监,新《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该遵守的13项规定,请具体介绍一下。另外,《条例》对其他方面作业安全,还有哪些规定?
这次新的《条例》一个很重要的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做了详细的规定,使生产经营单位在这方面有一个明确的遵循,使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有更明确的重点。这也是结合我们省和其他各省发生类似事故总结出来的教训,把这个成功经验写到这个《条例》当中来。
新《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生产一般性规定,主要是有13项:从内容上,主要集中在通风系统、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识,要求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在《条例》当中写了13项。
在此之外,明确了9种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比如爆破、吊装、高处作业,要实行作业前的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和安全确认制度,作业前一定要进行安全生产分析、确认。
还明确了6种危险作业,比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安装拆卸起重机等6种危险作业,要实行专人的现场监护制度。这和前面的安全生产分析制度是不一样的。
同时又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和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作业的,要求要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应当说,这次《条例》的修改,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场所的安全条件和高危的作业做出了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谢谢。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丁局长、各位领导,谢谢大家!